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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不得以熊胆等野生动植物为原料生产健康相关产品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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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9-05-20 04:37:5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浏览次数:6676
核心提示:以野生动植物为原料生产化妆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应依照《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和《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法监发〔2002〕218号
发布日期 2002-08-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xwsjd.com.cn/www/ContentView.asp?CataID=122&ContID=Admin0804090019&lbbh=132

  重庆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以熊胆为原料生产健康相关品的请示》收悉。以野生动植物为原料生产化妆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应依照《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和《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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