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新药监规〔2023〕4号
发布日期:2023-09-12
生效日期:2023-09-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24-07-08
属性:通知
专业属性:
备注: 原《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新药监规〔2021〕2号)、《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通知》(新药监规〔2021〕6号)自行废止。
废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 (2024年第17号)
废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 (2024年第17号)
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用期2年已到,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文件内容不作修改,并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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