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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2021〕34号)
2021-09-01 08:39  点击:1679
发布单位: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公告〔2021〕34号
发布日期:2021-08-31
生效日期:2021-08-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相关解读:《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公告》 政策解读

为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北京市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京审改办发〔2021〕5号),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的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范围(以下简称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对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事项施行告知承诺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告知承诺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住所地址位于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

(二)不存在依法应当变更但尚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情形;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

二、申请时限

申请人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提出延续许可申请。

因原有化妆品生产许可事项尚未完成导致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许可延续申请的,应自原有许可事项完成并收到相关许可证书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许可延续申请。

三、申请材料及办理程序

(一)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

2. 告知承诺书。

需现场核验营业执照;具体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对提交资料和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办理程序

符合受理条件的,直接作出同意决定,向申请人换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

四、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告知承诺程序完成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事项的,企业所在地各分局应当在行政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3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申报资料和承诺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或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作出虚假承诺或未达到化妆品生产许可条件,依法直接撤销化妆品生产许可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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