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食药监保化[2011]489号
发布日期:2011-12-12
生效日期:2011-12-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知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在《化妆品命名规定》发布实施前已批准或备案使用的产品名称或商标名,原则上可继续使用,存在严重误导、欺骗消费者情况的除外。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