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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在《化妆品命名规定》发布实施前已批准或备案使用的产品名称或商标名,原则上可继续使用,存在严重误导、欺骗消费者情况的除外。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