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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拟取消备案的通告 (2026年 第12号)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我局拟取消“明肤欣壬二酸祛痘凝胶”等82个普通化妆品(见附件1)备案。

涉及产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对我局取消备案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参考格式见附件2)。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咨询电话:028-86785261

联系地址:成都市玉沙路98号A区220办公室(邮编:610017)

特此通告。

附件:附件1 四川省拟取消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清单

附件2取消备案异议陈述申辩书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