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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管行政许可等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内药监发〔2025〕26号)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药监局各处、检查分局,直属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奖励裁量权基准》已经自治区药监局2025年第1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盟市可以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定行政许可检查裁量权基准,其他基准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自治区药监局政策法规和科技处。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2.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3.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4.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奖励裁量权基准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5日

(联系人:吕富强;联系电话:0471-4506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