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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的通告 (2024年 第24号)

为全面落实山东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政策,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现予以公布。

全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组织学习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执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全面履行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用妆安全,促进我省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特此通告。

附件:

   1.山东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清单.docx

   2.山东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负面清单.docx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