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推动化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化妆品监管水平,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了《浙江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执行自查报告和停产复产报告制度的规定》(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1月12日前,将建议意见以电子文档形式反馈。
联系人:化妆品监管处袁堂娟
联系电话:0571-88903267
电子邮箱:zjfdabhc @163.com
附件: 1.浙江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执行自查报告和停复产报告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pdf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