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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未提交2023年度报告广西辖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截至2024年4月30日,未提交2023年度报告的广西辖区国产普通化妆品(产品名单见附件),且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依据规定予以取消备案。

特此通告。

附件:未提交2023年度报告的广西辖区国产普通化妆品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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