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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公告 (公告2023年第1号)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法规规章文件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我省部分进口化妆品境内责任人未通过国家药监局普通化妆品备案平台进行2022年度产品年度报告的2个进口普通化妆品(产品名单见附件1)取消备案。

上述相关进口化妆品境内责任人对被取消化妆品备案有异议的,请于2023年7月4日前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进口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2)前往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南马路137号)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进口化妆品境内责任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或经依法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将对其相关化妆品取消备案。进口化妆品境内责任人主动申请备案注销的请填写《化妆品备案注销申请表》(附件3)。

联系电话:0451-88313172。

特此公告。

附件:   1.拟取消备案产品清单

   2.进口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

   3.化妆品备案注销申请表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