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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未提交年度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 (辽药监告〔2022〕93号)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我局决定取消未在规定期限内(截至2022年6月30日)提交年度报告的辽宁省普通化妆品的备案(产品清单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   取消备案化妆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