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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审批程序
2011-11-11 15:25  点击:1972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一、项目名称

  总项目:进出口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卫生注册登记

  分项目: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

  二、  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许可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卫生规范所规定的卫生条件。

  四、实施机关

  受理机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审核机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五、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三)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评审组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对申请单位的出口化妆品生产、加工、储存条件进行现场评审。

  (四)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评审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卫生注册证书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评审组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

  七、收费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卫生注册登记的申请考核及证书费为500元。

  附件:1、提交材料目录

  (一)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一式3份(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卫生质量体系文件;

  (四)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以及生产工艺关键部位的图片资料。

  2、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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