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法规中心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年报化妆品的通告
2025-11-18 13:25  点击:629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我局拟取消截至2025年6月30日未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系统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汕头市备案普通化妆品(上述产品清单见附件1)。

相关产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对拟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11月17日至24日工作时间(9:00—12:00;13:00—17:00)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模板见附件2)前往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陈述和申辩(资料受理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3楼东厅)。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咨询电话:88560696。

特此通告。

   附件1.汕头市拟取消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清单.xlsx

   附件2.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docx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4日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告 (沪药监通告〔2025〕33号)
上一篇:《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