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法规中心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2025年度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 (沪药监通告〔2025〕26号)
2025-09-25 17:21  点击:275
发布单位: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沪药监通告〔2025〕26号
发布日期:2025-09-25
生效日期:2025-09-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相关企业未履行上述年度报告法定义务,且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拟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取消其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清单见附件1)。

上述相关产品备案人对拟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后15日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如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2)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经审核陈述、申辩意见未被采纳的,将对相关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

特此通告。

附件:

1. 拟取消未提交2025年度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清单

2. 各区市场监管局联系方式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7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沪药监通告〔2025〕26号附件.docx

   沪药监通告〔2025〕26号-文件下载.pdf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沪经信消〔2025〕659号)
上一篇: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药品监管领域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药监规〔202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