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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程服务生物医药产业“重点区域、重点平台、重点项目、重点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药监法〔2025〕6号)
2025-03-26 10:04  点击:79
发布单位: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津药监法〔2025〕6号
发布日期:2025-03-24
生效日期:2025-03-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知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机关各处室、各监管办,市药检院、市器械检验中心、市药化审查中心、市器械审查中心、市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全程服务生物医药产业“重点区域、重点平台、重点项目、重点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第8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5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全程服务生物医药产业“重点区域、重点平台、重点项目、重点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动我市生物医药和医疗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药监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服务市委、市政府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健全支持创新药和医疗器械发展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药监局全程服务生物医药产业“重点区域、重点平台、重点项目、重点产品”(以下称“四重”)管理工作应遵循主动服务、高效精准、全程保障、推动发展的原则,做到有目标、有调研、有清单、有保障、有结果,充分发挥政策导航、法规护航、市场助航的作用,推动政产学研用一体化、创新成果转化、企业做大做强、产业聚集发展。

第二章 服务范畴及分类

第三条 重点区域是指生物医药产业研发、生产、经营企业较为集中,产业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具有发展优势的区域,以及纳入区域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战略的区域等。

第四条 重点区域服务是指通过安排专人作为区域联系人,根据需求安排服务专班,围绕区域内生物医药项目实际需求衔接相关资源,推动落地落实。涉及重点区域的项目,市药监局以及市药检院、市器械检验中心、市药化审查中心、市器械审查中心、市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以下统称“技术机构”)可成立服务站点,将政务服务窗口前移的同时加强专项培训、加强人才培养,促进产业人才高效流动。支持重点区域创新引领,通过科技创新、模式创新、技术创新,助力招商引资、项目引进等,推动先行先试改革举措落地见效。支持重点区域形成产业聚集效应,完善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建设。

第五条 重点平台是指围绕生物医药产业研发制造需要,整合技术、资源和服务较好以及为药物研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提供上下游关联运作和协同赋能的“一站式”服务平台。

第六条 重点平台服务是指通过安排专人作为平台联系人,围绕平台内生物医药项目实际需求定人联系、定责跟进、定期服务,推动落地落实。以市委市政府要求、企业诉求、产业需求为导向,以“政策+技术”为依托,引导重点平台聚焦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需求,明确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参与“政产学研用”合作和生态打造,以创新成果转化带动生物医药产业提质增效。

第七条 重点项目主要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项目:

(一)服务生物医药产业创新生态建设的项目;

(二)生物医药产业高端医疗器械创新转化产业化公共平台范畴内项目;

(三)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五幅“实景图”涉及的项目;

(四)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制造生产线建设项目;

(五)行业领军企业在津新建、扩建项目;

(六)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创新型生产、经营业态的许可项目;

(七)其他推动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项目。

第八条 重点项目服务是指通过安排专人作为项目联系人,根据需求安排服务专班,在项目推进过程中,采取开放合作、资源共享、政策支撑、效率优先的原则,通过提供产学研协调联动、政策法规咨询、指导申报资料报送、协调检验技术资源,对接审评审批环节等方式,全程做好项目服务工作,确保重点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第九条 重点产品主要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产品:

(一)重点项目中产生的未上市或已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或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产品;

(二)填补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链空白的未上市或已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或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

(三)未上市或已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或附条件批准上市的生物医药领域创新药品、创新医疗器械及创新化妆品(含原料)。

第十条 重点产品获得“提前介入、一企一策、研审联动、全程指导”的支持,必要时可视实际情况需要安排服务专班,服务产品研发攻关、临床试验、检验检测、审评审批,全程服务重点产品上市注册工作。

第三章 组织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市药监局建立“四重”服务工作机制,负责组织领导“四重”服务管理工作,审议决定“四重”目录清单,选派“四重”联系人、服务专班成员以及创新服务工作流程等重大事项。

由市药监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局其他班子成员担任牵头人,机关处室、各监管办以及技术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第十二条 “四重”联系人是为“四重”提供服务的人员,主要承担具体项目许可前和许可过程中技术和政策的服务指导工作,包括制定服务工作计划,建立服务对象和市药监局及技术机构沟通的专门渠道等。

“四重”联系人应当在市药监局机关处室、监管办及技术机构范围内从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熟悉、综合协调能力较强、勤政廉洁的工作人员中选派。

第十三条 可根据“四重”服务工作需要,抽派相关处室、监管办、技术机构工作人员组成服务专班负责“四重”服务工作,联系人任服务专班组长。

第十四条 市药监局机关处室、监管办及技术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四重”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章 服务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市药监局机关各处室、监管办及技术机构应加强与市生物医药专班、天开高教科创园、行业协会、大学及科研院所、生产企业、使用单位的联系,关注科技创新前沿,主动收集涉及“四重”的信息,按条线原则交市药监局相关业务处室形成“四重”目录清单,报分管局领导进行审核。

同时,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区域,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平台,符合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产品可由区域、平台或企业负责人填写信息沟通服务表(附件1、2、3、4)并加盖公章,交市药监局相关业务处室。相关业务处提出“四重”联系人、服务专班成员建议名单。

第十六条 市药监局政策法规处(政务服务处)负责汇总各条线“四重”目录清单,并提请市药监局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印发。

第十七条 “四重”联系人应深入了解服务对象需求,及时会同服务对象制修订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在服务工作过程中,“四重”联系人直接联系服务专班具体责任人,协调相关处室、监管办、技术机构,建立内部沟通协调渠道,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四重”服务涉及的机关处室、监管办、技术机构应全力支持配合“四重”联系人工作,涉及审批事项的,要建立检验检测、审评审批快速服务通道,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审评审批效率,保障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九条 “四重”服务涉及系统外部单位的,承担该项任务的联系人要做好沟通协调,必要时报告涉及项目业务处室,业务处室报分管局领导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四重”联系人在服务工作过程中,遇有突发紧急情况即时报告,一般性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需要请示解决的重要问题、重大事项须提请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药监局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议重要议题,听取工作进展汇报,分析研判存在问题,组织开展“四重”实施情况阶段性评估,研究总结“四重”工作经验。

第二十二条 重点产品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审议通过后移出重点产品服务名单:

(一)发生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提供虚假申报信息或谎报产品相关情况的;

(三)企业主动申请不再需要提供服务的;

(四)产品主体发生变更的;

(五)市场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六)因产品质量问题被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不适宜重点支持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做好本部门(单位)“四重”联系人及服务专班成员的廉政教育。

市药监局机关纪委负责对市药监局“四重”联系人及服务专班成员的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8月8日印发的《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程服务生物医药产业重点区域、重点项目、重点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药监法〔2024〕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点区域信息沟通服务表

2.重点平台信息沟通服务表

3.重点项目信息沟通服务表

4.重点产品信息沟通服务表

附件1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生物医药产业服务重点区域信息沟通服务表

区域名称

 

区域范围

 

联系人及职务

 

联系电话

 

区域基本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可另附材料)

区域基本情况应包括区域内特色领域、资源优势、龙头企业、发展方向等内容。下一步工作计划应包括拟于近期招引的产业化项目等内容。

处室意见

 

联系人建议名单

(药品监管部门填写)

服务专班成员建议名单

(药品监管部门填写)

 附件2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生物医药产业服务重点平台信息沟通服务表

平台名称

 

平台范围

 

联系人及职务

 

联系电话

 

平台基本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可另附材料)

平台基本情况应包括平台的建设情况、资源优势、技术优势、提供的具体服务、已完成代表性工作等内容。下一步工作计划应包括拟于近期招引的产业化项目等内容。

处室意见

 

联系人建议名单

(药品监管部门填写)

服务专班成员建议名单

(药品监管部门填写)

 附件3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生物医药产业服务重点项目信息沟通服务表 

企业名称

 

住所

 

生产(经营)地址

 

企业联系人及职务

 

联系电话

 

项目基本信息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可另附材料)

项目基本信息中应包括项目来源、合作方、创新点、预期成果等方面内容,下一步工作计划中应列明产品落地等内容。

处室意见

 

联系人建议名单

(药品监管部门填写)

服务专班成员建议名单

(药品监管部门填写)

 附件4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生物医药产业服务重点产品信息沟通服务表

企业名称

 

住所

 

生产(经营)地址

 

企业联系人及职务

 

联系电话

 

产品基本信息和需要政策支持的事项(可另附材料)

产品基本信息中应包括批准文号、产品名称、英文名称、商品名、产品类别、产品剂型、产品规格、上市持有人名称及地址、生产单位名称及地址(如有)等方面内容,需要政策支持事项中应列明产品需要支持的事项。

处室意见

 

联系人建议名单

(药品监管部门填写)

服务专班成员建议名单

(药品监管部门填写)

  附件: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程服务生物医药产业“重点区域、重点平台、重点项目、重点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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