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山东省化妆品行业协会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4-09-04
生效日期:2024-09-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其他
专业属性:标签标识
备注:
近期,有关化妆品检出未标识防腐剂的报道引发了一系列关注。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山东省化妆品行业协会向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广大消费者做出如下说明:
一、防腐剂是确保原料稳定,保护产品免受微生物污染,确保使用期限内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原料,对保护消费者健康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对化妆品防腐剂的使用有着十分明确的监管要求,必须遵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化妆品准用防腐剂”表的相关要求进行使用。
二、防腐剂存在于化妆品中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化妆品生产过程中有目的的添加到产品配方中,用于确保产品稳定性的防腐剂;另一种则是为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在原料中添加且在最终产品中含量极微的防腐剂。因后者在使用目的、带入形式、含量等方面有别于前者,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023年发布的《化妆品配方填报技术指导原则》中也明确了此类成分不属于化妆品配方成分。同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在《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五)》中明确,为了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极其微量的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成分可以在标签中标注,也可以不标注。
基于以上,山东省化妆品行业协会呼吁广大消费者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化妆品,并理性看待“化妆品检出未标识微量防腐剂”的有关报道;呼吁有关部门和媒体平台,认真落实中央网信办“清朗 优化营商网络环境—整治涉企侵权信息乱象”专项行动,及时整治无事实依据凭空抹黑诋毁企业形象声誉、炮制传播虚假不实信息、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等问题;呼吁全省所有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遵守法规,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和行业声誉,共同推动我省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监督电话:0531-88065819
山东省化妆品行业协会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