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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商务厅 海口海关关于落实离岛免税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 (2024年第17号)
2024-09-05 09:52  点击:291
发布单位: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商务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关
发布文号:2024年第17号
发布日期:2024-09-04
生效日期:2024-09-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标签标识
备注: 

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海南离岛免税化妆品监管措施,促进境外消费回流,助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经国家药监局同意,自2024年9月1日起,海南省开展为期2年的离岛免税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离岛免税购物便利化的工作要求,省药监局、省商务厅、海口海关等部门就落实离岛免税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和《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试点实施海南离岛免税化妆品电子标签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开展离岛免税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

二、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离岛免税化妆品电子标签信息收集整理、赋码管理等工作;离岛免税化妆品经营企业所在地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销售环节的电子标签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海南省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离岛免税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公告》要求实施离岛免税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

四、海口海关负责海南离岛免税进口化妆品电子标签检验工作。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扫描电子标签二维码等方式对进口化妆品的中文标签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整改,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和使用。

五、海南省药品监管、商务、海关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报离岛免税化妆品电子标签使用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信息,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公众用妆安全。

特此通告。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商务厅

海口海关

2024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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