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告 2024年第15号
发布日期:2024-08-26
生效日期:2024-08-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为进一步提高化妆品监管政务服务水平,推动实现化妆品(含牙膏,下同)备案档案电子化,提高化妆品备案工作效率,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全面实施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91号) 要求,现就化妆品备案资料电子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9月1日起,境内的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在提交用户信息资料、化妆品备案资料时,仅需要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称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电子版资料,无需提交相关纸质版资料,由境内的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或者化妆品生产企业自行存档。
二、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提交技术指南(试行)》等规定需提交资料原件、第三方证明资料和其他纸质版资料的,由境内的化妆品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签章确认资料真实性,并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相关电子版资料。
特此公告。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