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4-08-19
生效日期:2024-08-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为落实化妆品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企业生产行为,防范质量安全风险,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西藏自治区药监局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化妆品生产企业、注册(备案)人执行自查报告和停产复产报告制度的规定》,现予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
《西藏自治区化妆品生产企业、注册(备案)人执行自查报告和停产复产报告制度的规定》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