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法规中心
贵州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事务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5-23 09:08  点击:273
发布单位: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4-05-22
生效日期:2024-05-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知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稽查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2〕34号)“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直部门按照一个专项资金、一个管理办法”的要求,省财政已经批准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事务经费”专项资金项目,为规范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事务经费”专项资金的使用,特制定《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事务经费管理办法》,经省药品监管局2019年第17次党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资金。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1日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事务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简称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事务费的使用,发挥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事务专项资金的作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2〕34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事务经费”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下拨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抽验,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药品能力建设、药品执法装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安全评价、药品安全审评、认证、药品专项检查以及其他药品项目资金。

药品监督抽验是指根据国家、省局下达的抽验计划,对药品进行抽验的工作。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监督抽验分为抽样购样和检验两部分。抽验经费划分由省药品监管局根据每个部分工作的需要确定。接受药品监督抽验经费的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正确使用。

第三条  药品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省级药品监管专项工作、日常药品监管事务工作和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及国家安排药品监管任务需配套补助等支出。

第四条  药品专项资金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确保药品安全服务项目任务完成。

第五条  “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事务经费”执行期限为长期。

第六条  药品专项资金的拨付和发放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指标文件或本级预算安排通知之日起,应在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按照资金下达预算文件(分配方案、文件、通知),在30个工作日内与财政部门协调拨付资金。

第七条  属于补助市、县支出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在编制年初预算时应细化分配到市和县。

第八条  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事务经费”的单位需在会计账簿中设置单独账页核算专项经费的拨入和使用。

第九条  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安全监督抽验的部门(处室)牵头拟定药品安全监督抽验管理流程制度。

第十条  药品安全监管抽验专项资金上的拨付,省财政厅下达部门预算后30日内,由省药监局负责药品安全监督抽验部门,提出当年具体实施方案,报省药品监管局党组审核通过。实际拨款时,由省药品监管局的牵头业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任务,按照部门预算的规定,提出具体拨款单位、金额,经省药品监管局分管局长、局长审核同意,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

其他药品安全监管事务经费的使用,按照省财政厅批复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具体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支付方式、财务处理

1.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

(1)“药品监督抽验项目”、“化妆品监督抽验项目”、“药品应急管理事务项目”,由省药品监管局牵头处室(部门)负责在省财政部门下达预算30日内,拟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报省药品监管局局党组会议审议后实施。

(2)“其他药品监管事务”项目,由需要使用资金的处室(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审批程序(50万元以上局党组会议审议,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局长办公会审议,10万元以下由省药品监管局局长或分管局长审议)通过后实施。

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2.项目经费的报销程序是:提供省药品监管局局领导审核同意的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提供省药品监管局局领导审核同意的项目经费预算——费用支出单据—经手人签字—处室负责人签字—规财处审核——局领导签批——机关财务报账。

3.资金支付方式:根据中央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省财政有关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资金。具体支付时,除专家劳务费、撰稿费、旅差费、聘用协助人员工资等符合现金支付规定的项目支付现金外,其余费用支付通过财政直接支付、银行转账支付或“公务卡”支付。

4.账务处理:根据财政下达的部门预算科目,“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事务经费”在科目“2013812”和“2013899”项目内,财务部门按照财政下达具体金额科目规定进行专项核算。

第十二条  药品安全监督抽验费的使用范围:

1.抽费的使用:购买抽验检品、用于抽取药品检验样品过程中的专项办公用品、抽样车辆抽样费用、抽样人员差旅费、聘用协助抽验购样人员工资等;

药品专项整治、监督核查工作中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办公费等。

2.检验费的使用:用于检验药品检验过程中所消耗的试剂、对照品、专用材料、检验设备的维修维护、实验室的零星维修维护、检验设备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认定、检验用小型仪器、水电费、外包检验项目支出、聘用协助检验人员工资、检验人员加班补助等;

国家专项布置无经费进行药品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生的检验费用。

第十三条  药品安全监督抽验费不得列支的项目

1.基本建设支出;

2.职工目标奖(超绩效奖励);

3.职工各种福利性支出;

4.公务接待支出;

5.出国(境)支出;

6.其他与药品抽验无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省药品监管局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立项相关基础工作,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按照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要求进行总结评价;

(五)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六)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七)按照有关要求,负责清理和归并本部门的各种专项资金;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年度专项资金执行后,省药品监管局应当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如有必要,将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药品监管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审计、监察、巡视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巡视监督及处理。

第十七条  罚则

省药品监管局将组织财务、纪检等部门不定期对药品专项经费的使用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抽验经费不严格按照本规定使用的将核减抽验任务或停止下达次年抽验任务。情节严重的将交纪检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药监〔2024〕38号)
上一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六十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