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法规中心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有关事宜的通告
2024-04-19 13:25  点击:242
发布单位: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4-04-18
生效日期:2024-04-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下简称第35号《公告》)要求,现就我省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及主动注销备案产品等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和第35号《公告》要求,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在2024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提交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相关备案人应当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二、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备案人认真开展产品自查,如不再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及时注销备案产品。

特此通告。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检测中心关于发布《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收集和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指南(试行)》的通知
上一篇: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未按要求开展2023年度普通化妆品备案年报进行限期整改有关事宜的通告 (2024年第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