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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1
2024-03-06 11:16  点击:543

一、根据使用方法、施用部位、产品类型等,有哪些产品易与化妆品混淆?

答: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因此,使用方法为“注射”“口服”的不属于化妆品;施用部位为“深入真皮层”或“皮下”的不属于化妆品;产品为“美容仪”、“洁面仪”、“微针”的不属于化妆品。此外,有些洗手液宣称使用目的为“消毒、除菌”,也不属于化妆品。

二、化妆品标签如何避免 “涉医”“涉药”?

答:标签上标注“疗程”“特效/高效”“强壮”“保健”“激活细胞”“再生细胞”“抗炎”“抗敏”“舒敏”“脱敏”“护眼”“毛囊激活”“祛疤”“药妆”“处方”“药用”“治疗”“解毒” “促愈合”等及类似词汇有涉医/涉药的倾向。

此外,使用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医药和医疗机构、检测机构、公益机构名称、描述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或者已经批准的药品名、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均不得在化妆品标签中标注。

三、化妆品备案如何避免“虚假宣称”“夸大宣称”?

答:虚假宣称一般是指通过编造、虚构信息、证据、结论、概念等行为,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虚假的、不存在的内容。如产品实际没有祛痘功效,却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祛痘功效;或在未取得专利许可的情况下宣称产品拥有某某专利。

夸大宣称一般是指夸大产品的功效,如产品有一定保湿、修护功效,夸大为使用产品后可以多天保湿,或者在产品标签、广告中宣称具有保湿、修护外的其他功效等夸大产品的功效范围的行为。

同时,缺乏科学依据的,临床试验结果不充分的,以及机制和效果未充分了解的等内容,也不得宣称。此外,在通过原料的功效来填报产品的功效宣称时,应当注意成分含量、起效浓度、文献报道、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企业如何正确报送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34号),首选是提供原料报送码(此种报送方式最方便),其次是提供原料安全信息资料,最后是质量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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