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4-02-06
生效日期:2024-02-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知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我省国产牙膏备案管理工作,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4]55号)等规定,现将国产牙膏备案委托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产牙膏备案人在牙膏上市销售前,应当通过国家药监局牙膏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备案,备案资料应符合国家药监局《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等要求。
二、省局委托牙膏备案人所在地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实施备案工作。相关市场监管局应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严格依法实施,按规定完成国产牙膏备案以及备案后的技术核查。
三、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委托事项的,省局可以依法追究受委托单位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各地市场监管局应高度重视国产牙膏备案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注册管理处联系。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