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3-12-01
生效日期:2023-1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知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支持化妆品新原料研究、创新,规范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与化妆品技术审评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妆品新原料鼓励创新和规范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43号)相关要求,我院制定了《化妆品新原料沟通交流工作机制(试行)》,现予发布。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可在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前,通过化妆品智慧申报审评系统,对重要技术问题提出沟通交流申请,具体要求和操作详见附件。
中检院
2023年12月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