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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规程》的政策解读
2023-11-03 10:56  点击:1998

 为规范我局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规定进行了全面梳理研究,制定了《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为更好落实《工作规程》,现解读如下:

一、《工作规程》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近年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陆续出台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4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新政办发〔2019〕93号)、《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等,每个规定在内容上各有侧重,为更好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要求,我局对上述规定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多次讨论研究后,细化制定了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规程。将不同要求进行汇总整理,分别将关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和区局政务网站公示要求进行归纳,同时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补充完善相关规定,对工作程序进行了细化,更便于规范实际执行,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工作规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制定过程坚持问题导向,本着简明扼要、便于操作的原则进行,《工作规程》共六章,二十五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制定依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公示原则;第二章公示内容重点规定了公示和不予公示的情形,并分别规定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和区局政务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内容;第三章公示程序重点规定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和区局政务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期限和审批流程;第四章撤回、更正及到期停止公示分别规定了撤回、更正及到期停止公示的审批流程和期限要求;第五章提前停止公示细化了提前停止公示的适用情形和工作程序;第六章附则明确生效时间及有效期等。

相关链接: (新药监规【2023】6号)关于印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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