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法规中心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强化“双十一”期间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提醒函
2023-10-31 10:24  点击:730
发布单位: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3-10-30
生效日期:2023-10-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其他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全省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

为保障2023年“双十一”期间我省化妆品质量安全,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相关工作提醒如下:

一、严格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加强生产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对委托生产的品种,委托方应与受托方签订明确的质量协议,双方均应严格按法规要求和质量协议履行责任义务。

二、对照相关规定开展自查。对生产、销售产品(包括试用装、赠品),确保化妆品标签、功能宣称符合相关规定。针对产品特点规范宣传广告及产品说明书,避免虚假夸大宣传。

三、认真做好产品售后服务、不良反应监测、缺陷产品召回等相关工作,切实提升消费者的消费体验。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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