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有什么关系?
《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是在《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基础上,对“两品一械”执法中涉及到31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中法律3部、行政法规8部、行政规章20部)的罚则(法律责任)部分,汇总梳理合计141个违法案由,其中:涉及药品类违法85项,医疗器械类违法39项,化妆品类违法16项。逐一对应法律责任的条文规定,明确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和处罚权限。是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框架基础上,坚持实用、实际的工作导向,为科学实施包容审慎、合理合规自由裁量,所形成的办理“两品一械”案件的作业指导书。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和《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共同用于指导和规范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裁量权。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两品一械”违法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
二、执法中应如何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了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六个裁量阶次。裁量时,执法人员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在裁量阶次范围内确定处罚的裁量幅度。属于应当或者可以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跨越裁量档实施处罚。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吗?
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四、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自己的行政处罚裁量清单吗?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不与《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地区实际,在裁量基准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
五、《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强制裁量基准清单》(试行)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吗?
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两法四条例”查办案件,区分具体办案情况,参照《行政强制裁量基准清单》,依法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裁量基准清单》未尽事宜,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