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渝药监通告〔2023〕9号
发布日期:2023-07-04
生效日期:2023-07-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我局拟取消截至2023年6月25日未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系统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重庆市普通化妆品备案(上述产品清单见附件1)。
相关产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对拟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于2023年7月5日至7日工作时间(9:00—12:00;14:00—18:00)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模板见附件2)前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受理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27号918室)。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咨询电话:60353709。
特此通告。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