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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卫妆准字”未经注册备案及过期化妆品的公告 (2023年 第36号)
2023-04-25 09:46  点击:10316
发布单位: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2023年 第36号
发布日期:2023-04-24
生效日期:2023-04-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近年来,全区各级药品监管职能部门以“四个最严”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勇于担当,重典治乱,严查严管严控化妆品安全风险。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区化妆品抽检合格率常年保持在合理区间,产品质量安全逐年向好,行业逐步规范,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期,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少数不法分子受经济利益驱使,蔑视法律,仍在制售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卫妆准字”化妆品以及未经注册备案和过期化妆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行业秩序。为依法严厉打击化妆品领域违法行为,巩固前期治理成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全区禁止销售“卫妆准字”、

未经注册备案和过期化妆品。各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应立即开展自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一律采取下架、销毁、退货等措施,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

二、全区各级药监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分解任务,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将本公告及时传达至辖区内所有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并在集贸市场、综合批发市场、市民公告栏等重点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同时要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声势,形成震慑。

三、区内各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要强化法律意识,扛起企业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按照《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做到进货渠道合法合规,所有产品索证索票,严禁购销来路不明的化妆品。

四、化妆品质量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的根本利益。在此,我们呼吁广大消费者行动起来,积极监督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安全消费环境。

举报电话:12315。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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