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3-04-07
生效日期:2023-04-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注册备案平台(https://zwfw.nmpn.gov.cn)向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满一年的普通化妆品生产、进口情况,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情况。
截止2023年3月31日,尚有化妆品备案人未按规定报送产品年报,现请未报送产品年报的备案人(具体名单见附件1),于2023年5月1日前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平台提交相关产品年报,逾期未报送年报的,省药监局将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相关规定取消备案。取消备案的,自取消备案之日起,产品不得继续进口销售。
已备案的产品不再生产或者进口的,备案人应当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平台注销备案。无化妆品注册备案平台用户账户权限的备案人,可向省药监局申请注销备案(见附件2)。非产品安全性原因注销备案的,在注销备案之日前已上市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附件: 1. 未按规定报送普通化妆品年报的备案人名单及产品目录.xlsx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