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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津药监规〔2022〕7号)
2022-11-18 09:52  点击:2585
发布单位: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津药监规〔2022〕7号
发布日期:2022-11-17
生效日期:2022-1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24-12-01
属性:通知
专业属性:
备注:废止依据: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各监管办: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已经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2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认识《裁量基准》

(一)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及国务院和我市相关要求的具体举措,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裁量基准》与《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均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配合使用。

《裁量基准》各裁量阶次中,裁量基准数值从重处罚含本数、一般处罚不含本数、从轻处罚含本数、减轻处罚不含法定处罚幅度下限。

根据《适用规则》的规定,《裁量基准》对于法律法规中,在情节严重情形下未设定罚款处罚的,裁量基准不包含从轻和减轻处罚幅度;对于法律法规中,在情节严重情形下设定了罚款区间的,在区间内单独划分从轻、一般、从重三个裁量阶次。

二、规范适用《裁量基准》

(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二)市药监局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的,或者《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市药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调整适用。

各区市场监管局实施药品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时,适用《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的,或者《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报请市药监局批准后调整适用。

(三)《裁量基准》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出现前款规定调整适用情况的,对应业务处室应当及时会同政策法规处进行研究,对《裁量基准》进行修订。

(四)《适用规则》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与前述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三、加强《裁量基准》实施监督

市药监局和各区市场监管局要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因不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文件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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