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3-01-19
生效日期:2023-01-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有关规定,我局于2022年11月25日发布了《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年度报告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公告》(2022年第4号)。公告期内,部分化妆品备案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经审核申诉未被采纳。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现依法对我省未按规定提交2022年度报告,未能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的国产普通化妆品(产品清单见附件)予以取消备案。
特此通告。
附件: 浙江省取消未提交2022年度报告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清单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