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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离岛免税店经营进口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琼药监化〔2022〕12号)
2022-06-13 11:14  点击:3974
发布单位: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琼药监化〔2022〕12号
发布日期:2022-06-02
生效日期:2022-06-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知
专业属性:进出口
备注: 

海口、三亚、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各离岛免税店:

为做好离岛免税店化妆品监管工作,严防严控化妆品安全风险,保障离岛旅客和人民群众化妆品使用安全,擦亮离岛免税这张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金名片”,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属地落实监管责任

海口、三亚、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做好属地免税店的日常监管工作,特别要强化节假日期间的监督检查。主动加强《条例》等法规和监管知识学习,加强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指导、督促免税店建立和实施相关制度,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安全。

二、免税店落实主体责任

(一)各免税店要熟悉和掌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觉增强法律意识,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用好国家赋予海南离岛免税化妆品现有政策,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良反应登记和报告制度;认真做好供货商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索证索票、进货台账等记录。发现经营的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应及时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药监部门)。

(二)不经营未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不经营过期假劣产品,不经营夸大产品功效、宣传医用疗效产品,不误导消费者,不经营未加贴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与原标签内容不一致的化妆品。

(三)认真进行自查,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杜绝违法行为发生。自觉接受监管部门、消费者、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积极配合药监、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证消费者健康,共同促进海南自贸港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

附件:经营进口化妆品八项基本要求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日

附件

经营进口化妆品八项基本要求

一、进口特殊化妆品须取得特殊化妆品注册批件。

二、进口普通化妆品须取得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

三、化妆品应当按批次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包括化妆品生产企业自行出具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证明,或者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等。

四、进口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一致。

五、中文标签应至少包含以下10项内容:“1.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2.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3.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4.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5.全成分;6.净含量;7.使用方法;8.使用期限(产品销售包装须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9.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10.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六、标签禁止标注“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及法律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七、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八、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标注“小金盾”。2023年5月1日后生产或者进口的儿童化妆品将在包装上全部标注“小金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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