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2022〕—666
发布日期:2022-05-30
生效日期:2022-05-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知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化妆品生产企业:
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结合我省化妆品生产监管、飞行检查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切实履行质量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办法》《规范》相关要求组织生产。确保所生产化妆品经过注册、备案;确保严格按照通过审查注册批件、备案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严格化妆品原料管理,不出现非法添加、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限用原料行为。省药监局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违反上述要求的情形将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进行严厉查处。
二、关于化妆品生产企业停复产直报
为及时掌握各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情况,提高监管有效性,请各化妆品生产企业有效建立停复产直报制度,每年年底将下一年生产计划报省药监局备查;出现停产超过3个月(以上)情形及需要恢复生产的应主动提前向省药监局报告,必要时省药监局将组织进行复产现场检查。如未及时报告相关信息的,在飞行检查中发现上述情形,将按照相关规定以“飞行检查不合格”进行公示。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5日
(联系人及电话:吴羽,0871-68571802)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