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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海关申报时,香水和化妆品(成品)需随附的文件证明 (N.12)
2013-01-31 09:11 点击:2376
发布单位:
关税同盟委员会
发布文号:
N.12
发布日期:
2013-01-31
生效日期:
2013-03-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法规
专业属性:
产品及原料
备注:
N.12《在进行海关申报时,香水和化妆品(成品)需随附的文件证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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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办[201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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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阿食药监发〔201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