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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监管有关事宜的通告 (通告 2022年第7号)
2022-05-06 11:51  点击:1611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通告 2022年第7号
发布日期:2022-04-29
生效日期:2022-04-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我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克服疫情影响,依法依规开展化妆品监管,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复函》(药监综妆函〔2022〕224、226号),现就我省化妆品监管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关于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从业资格认定

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鉴于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的原则与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的原则基本一致,根据法规立法原意和法规实际,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在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的前提下,其所具有的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可以视为具有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二、关于补充填报已备案化妆品的产品信息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已经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备案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在2022年5月1日前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和产品标签样稿、填报国产普通化妆品的产品配方。

如受疫情影响,导致我省化妆备案人无法在2022年5月1日前补充填报产品信息,补充填报工作应当在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如相关产品不再生产,相关备案人可以主动注销备案信息。备案信息注销前已上市的相关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未按期完成补充填报的,我局将依法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在完成补充填报之前不得继续生产;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置。

三、关于上传已备案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依据摘要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第50号),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其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

如受疫情影响,导致我省化妆品备案人无法在2022年5月1日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上传工作应当在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四、关于化妆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

在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要切实做好员工健康监测、生产场所消毒等相关工作,做到疫情防护工作全员覆盖。企业应当全面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相关规定,确保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如受疫情影响,导致我省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无法进行年度健康检查,其健康证明在2022年3月14日后到期的,视为继续有效,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在疫情影响消除后1个月内办理健康证明。

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大法规宣贯力度和政策解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企业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予以帮助指导,助力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

特此通告。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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