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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药监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填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 (通告 2022年第6号)
2022-04-15 13:56  点击:1295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通告 2022年第6号
发布日期:2022-04-14
生效日期:2022-04-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要求,现将黑龙江省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填报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关于开展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的有关要求

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逾期未按要求进行年度报告的备案产品,监管部门将依照《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

在2022年3月31日前未完成年度报告的备案产品,其备案凭证已在国家药监局官网查询系统中显示“异常!备案人未按法规要求进行年度报告”。备案人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

二、备案人可以主动注销不再生产的化妆品备案信息

根据《条例》《办法》和化妆品注册备案相关法规规定,对不再生产的产品,备案人可在备案平台主动申请注销。申请主动注销的产品,如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备案信息注销前已上市的相关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已在新注册备案平台申请开通备案用户权限的备案人,可在备案平台主动申请注销;对于尚未注册新平台账号的备案人,可向我局化妆品监管处提出主动注销备案的书面申请(附后),由我局协助完成在新平台进行备案产品的主动注销和公示信息更新,以免影响相关产品继续上市销售。

三、省药监局将依法对未按照规定填报年度报告的备案人予以处置

对于2022年6月30日后仍未完成整改(填报年度报告),也未主动注消备案信息的化妆品备案人,我局将按照《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取消备案的产品。被监管部门取消备案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按照《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备案部门取消备案的产品自取消备案之日起不得上市销售,仍然上市销售的,监管部门将按照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附件:关于申请注销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函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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