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黑药监化函〔2022〕1号
发布日期:2022-01-28
生效日期:2022-01-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其他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稽查处:
为做好春节期间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监管工作,保障化妆品安全形势稳定,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省药监局特提示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美容美发机构等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化妆品进货查验、产品召回等制度。
二、持续加强对儿童及特殊化妆品等高风险产品的监督检查,把隐患消灭在萌芽阶段,防范群体性危害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化妆品网络销售监管,重点针对网络销售化妆品、第三方平台责任落实等加强监管,强化与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合作,釆取各种方式开展对第三方平台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规网售化妆品行为。
四、始终保持对化妆品违法犯罪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力度,集中力量严惩重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形成有力震慑。
五、强化舆情应对处置,针对舆情监测,坚持积极回应、主动引导,稳定顺畅高效联动、快速应对,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防止舆情风险发酵蔓延;遇到突发性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
六、强化面向化妆品经营企业的政策宣传和警示教育,提升企业的法治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风险意识、自律意识,努力营造企业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的标本兼治效果。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