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宁药监规发〔2021〕4号
发布日期:2021-12-27
生效日期:2021-12-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24-10-15
属性:通知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废止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修订)》的通知 (宁药监规发〔2024〕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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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宁东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于2021年12月6日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26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docx
2.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