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法规中心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1〕104号)
2021-12-24 11:27  点击:1308
发布单位: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2021〕104号
发布日期:2021-12-23
生效日期:2021-12-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办法》贯彻执行到位,切实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40号),结合我省监管实际,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贯彻实施《办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化妆品生产管理

1、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2022年1月1日后生产的每批次产品留样并记录,留样应当保持原始销售包装且数量满足产品质量检验(含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的要求。

2、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留样并记录。

3、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其进口中国的每批次产品进行留样,样品及记录交由其境内责任人保存。

二、关于化妆品经营管理

1、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经营者集中管理模式)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对2022年1月1日后入场的化妆品经营者建立档案(档案参考模板见附件1)。

2、2022年1月1日之前入场的化妆品经营者,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经营者集中管理模式)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于2022年7月1日前完成对上述化妆品经营者建立档案工作。

3、实行统一配送的化妆品经营者,可以由经营者总部统一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统一进行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经营者总部应当保证所属分店能提供所经营化妆品的相关记录和凭证。

4、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向举办地所在地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展销会的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报告信息参考模板见附件2)。

5、美容美发机构在经营服务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所提供的化妆品应当符合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规定,同时应当在其服务场所内显著位置展示其经营使用的化妆品的销售包装,方便消费者查阅化妆品标签的全部信息。

各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的贯彻落地工作,加大对辖区内内化妆品经营者、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经营者集中管理模式含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培训力度,加强对公众安全用妆知识的科普宣传,努力营造《办法》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特此公告。

附件:

   1.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展销会入场经营者档案(参考模板)

   2.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信息报告表(参考模板)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1日

(主动公开)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 第4号)
上一篇: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药监发〔2021〕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