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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领域专家推荐遴选工作的通知 (沪药监妆〔2021〕202号)
2021-12-23 11:27  点击:2262
发布单位: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沪药监妆〔2021〕202号
发布日期:2021-12-22
生效日期:2021-12-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知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充分发挥专家在化妆品监管科学决策中的智囊作用,加强化妆品产业链信息沟通与合作交流,促进我市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外聘专家管理办法》规定,决定开展化妆品领域专家推荐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范围

本次遴选专家人数不超过20人。遴选范围为我市相关大专院校,检验检测机构,医疗机构,化妆品研发机构和相关企事业等单位,涉及化妆品原料配方、生产工艺、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功效评价、皮肤科学、法规标准等领域的专家。

二、资格条件

(一)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三)熟悉国家化妆品监管有关方针和政策,熟悉化妆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有较强的业务水平;有较强的沟通、交流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有较强的政策研究水平,有较强的调研、分析能力以及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四)具有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以及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特长,并在相应专业领域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相关行业丰富的实践经验;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专业领域内的资深专家,年龄可放宽至70周岁;两院院士和国家级专家(软科学类)不受年龄限制;

(六)国家级、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优先聘任,获得过国家优秀项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专家优先聘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聘的专家优先聘任;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遴选方式

各有关单位可按照上述标准要求向我局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每家单位推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并按要求填写推荐表、意见书、承诺书(见附件),同时提供被推荐人员简历电子版、盖章签字的纸质版及其扫描件电子版。本次推荐专家的截止日期为2022年1月15日。我局将根据推荐情况统一组织遴选。经遴选的专家将纳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专家库,为本市化妆品监管提供理论指导、政策建议、业务咨询和技术支持。

附件:

1.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专家推荐表

2.意见书

3.承诺书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5日

(联系人:江科,电话:021-54909128,邮箱:hzpjgc@smda.sh.cn,寄送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28号,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处)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沪药监妆〔2021〕202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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