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法规中心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四美”化妆品经营单位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豫药监妆函〔2021〕379号)
2021-09-06 08:47  点击:3026
发布单位: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豫药监妆函〔2021〕379号
发布日期:2021-09-03
生效日期:2021-09-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知
专业属性:
备注: 

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濮阳、信阳、周口、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加强化妆品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化妆品市场安全治理水平,树立行业诚信典范,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结合我省化妆品监管工作实际,省药监局决定自2021年9月起开展美容、美发、美妆、美甲(以下简称“四美”)化妆品经营单位规范化建设工作,选择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濮阳、信阳、周口、驻马店市作为建设试点,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药监局和我省化妆品监管年度、年中工作会议精神及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和“四个最严”要求,强基础、补短板、破瓶颈、促提升,通过“四美”化妆品经营单位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实施,努力形成市场承担主体责任、政府部门实施精准监管、社会各界共管共治的化妆品安全治理模式,努力破解化妆品经营环节治理难题,推动两个责任落实,通过持续推进监管创新,不断提升全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

积极推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宣贯培训的持续深入和有效落实,营造化妆品经营企业的规范化经营模式和安全风险治理模式。按照“标准先行、以点带面、分类推进、社会共治”的原则,通过“四美”化妆品经营单位规范化建设活动的有序推进,有效净化市场环境,不断提高化妆品经营质量安全水平和监督管理水平,促进企业主动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河南省化妆品经营管理台账(模板)》见附件),诚信守法规范经营,社会共治格局逐步形成。

三、试点分工

(一)美容机构规范建设:重点关注生活美容(含美体)机构和提供有美容服务的化妆品专营店。(开封市、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美发机构规范建设:重点关注美发场所、育发专营店、植物养发店、生发店和提供有美发服务的化妆品专营店。(郑州市、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美妆机构规范建设:重点关注婚纱、影楼、化妆工作室、柜台试用等彩妆使用场所和提供有化妆服务(含彩妆试用)的化妆品专营店。(濮阳市、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美甲机构规范建设:重点关注美甲(含美睫)店和提供有美甲服务的化妆品专营店。(信阳市、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工作要求

(一)编制试点建设方案。各试点市局要按照试点分工,在辖区内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化妆品经营单位作为规范化建设重点实施单位,并结合工作实际,抓紧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

(二)组织开展试点建设。各试点市局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试点行业的规范化建设工作,积极探索创新建设措施。以省药监局制定的《河南省化妆品经营者“十要十不”行为规范》为标准,从主体资质合规、规章制度健全、设施配置合理、经营行为规范、购进产品合法、进货来源可溯、经营产品合格、广告宣传真实、信息公开主动、责任落实到位等10个方面全面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帮助指导并督促已确定的规范化建设重点实施单位于2021年11月底前达到标准要求。

(三)推广试点建设经验。各试点市局单位按照分工,在确保重点实施单位的规范化建设达到预期目的、取得预期效果的同时,要注意总结试点主要做法、成效、经验以及问题和建议,形成可复制经验模式。试点报告于2021年12月10日前报省药监局。

各试点市局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标准引领、以点带面、统筹推进的原则,分批分类推广实施,全覆盖持续推进,最终实现辖区内化妆品经营者达到或基本达到规范管理、诚信经营的目标任务。

附件:《河南省化妆品经营管理台账(模板)》

2021年9月3日

附  件

河南省化妆品经营管理台账(模板)

化妆品基本情况

进货查验情况

供货者市场主体证明材料

备注(保存凭证等情况)

序号

产品名称(与注册备案名称一致)

规格型号(净含量)

标识生产企业名称

国产化妆品生产许可编号、进口化妆品境内责任人名称

备案(注册)编号

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选填)

使用期限保质期期/限期使用日期

购进日期

购进数量

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进货查验人

查验时间

供货者名称

供货者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联系人(送货人)

联系方式

 
                   

□有□无

             
                   

□有□无

             
                   

□有□无

             

注:1.建议化妆品经营者在采购产品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化妆品生产企业、化妆品备案注册企业和供货者的信用信息,谨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产品。

2.建议化妆品经营者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或化妆品监管APP,查询核对产品名称以及备案(注册)编号等信息。

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供货者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等应保存凭证,但应便于查找验证。

4.化妆品销售包装(套盒)内有多个独立包装产品时,应分别记录每个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等信息。

5.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应当在本台账中记录。

6.销售化妆品给其他化妆品经营者的,还应建立产品销售记录等制度,确保产品可追溯。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原创 | 限制食品和化妆品过度包装新国标解读
上一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问题(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