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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化妆品建设项目环评类别判定的函 (琼环办〔2021〕10号)
2021-08-30 15:30  点击:1603
发布单位: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琼环办〔2021〕10号
发布日期:2021-08-27
生效日期:2021-08-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其他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海南回元堂药业有限公司:

《关于请示新增化妆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问题的函》(回元堂司〔2021〕010号)收悉。经研究,我厅意见如下:

按照来函提供的资料判断,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中“46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五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规定,本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手续。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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