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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荐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专家组专家的函 (药监妆函〔2021〕151号)
2021-07-02 08:00  点击:2184
发布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药监妆函〔2021〕151号
发布日期:2021-07-01
生效日期:2021-07-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其他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和加强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保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审查和方法审查的公平、公正,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外聘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药监综人〔2019〕47号)的要求,拟组建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专家组,请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积极推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公开遴选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确保遴选结果公平、公正;

(二)注重能力。遴选对象应当在化妆品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具有丰富的监管经验;

(三)统筹考虑。结合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实际需求遴选专家。

二、遴选范围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化妆品检验机构和其他化妆品相关专业技术机构等领域熟悉化妆品相关工作的人员。

三、专家职责

(一)对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的立项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

(二)对申报单位报送的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提出实施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的意见和建议。

四、基本条件

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专家组专家分为技术类专家和监管类专家两类,根据方法审查工作实际选择相应领域的专家。专家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作风严谨,廉洁自律;

(二)熟悉化妆品检验检测或化妆品监管相关工作,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技术类专家应具有分析化学、药物化学、药物分析学、食品、化妆品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

(四)技术类专家应获得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满5年以上;

(五)能按照要求参加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审查工作,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六)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经任职单位同意并推荐,专业领域内的资深专家、两院院士等可不受年龄限制;

(七)未在化妆品相关企业或申报中介机构任职或兼职。

五、推荐方式

(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荐: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本通知要求,组织推荐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候选专家。可推荐技术类专家1-2名,监管类专家1名。

1.请报名专家如实、准确填写《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专家组专家自荐表》(见附件),纸质版经本人签名及所在单位盖章后,将《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专家组专家自荐表》、学历学位和职称复印件报送至所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

2.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要求遴选确定推荐专家后,登录“国家药品、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管理系统”(http://app.nifdc.org.cn/bcjyff),在线填报《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专家组专家推荐表》。填报完成后保存导出PDF版推荐表,打印纸质版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重新上传至管理系统。

3.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于7月15日前将推荐专家的《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专家组专家推荐表》、《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专家组专家自荐表》、学历学位和职称复印件提交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司局及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按照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专家。

六、名单公示

拟聘任的专家名单经遴选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司审议同意后,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聘为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专家组专家。

七、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联系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华佗路31号(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邮编:102629

联系人:杨青云

联系电话:010-53852422

电子邮箱:zongheyewu@nifdc.org.cn

附件:1.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专家组专家自荐表(技术类)

2.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专家组专家自荐表(监管类)

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

2021年7月1日

   附件1.doc

   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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