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药监综妆〔2020〕93号
发布日期:2020-09-28
生效日期:2020-09-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知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新颁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严厉打击利用网络生产经营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假冒化妆品等违法行为,规范化妆品网络经营市场秩序,国家药监局决定自2020年10月至12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第一阶段工作,组织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全面自查化妆品经营行为,及时处置风险隐患,待《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后将组织开展下一阶段专项治理行动,切实保障公众用妆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契机,在新法规生效前,针对利用网络生产经营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假冒化妆品等突出问题,组织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全面自查化妆品经营行为,规范化妆品网络经营市场秩序。同时,积极宣传培训新法规规定,引导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督促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等制度,为新法规正式施行后开展下一阶段专项治理行动打好基础。
二、工作重点
(一)全面自查清理违法化妆品。
全面自查清理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经营的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假冒化妆品、无证生产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未经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国家药监局或者省级药监局通知暂停或者停止销售的化妆品、违法宣称“药妆”或者医学护肤品等的化妆品等。
(二)引导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履行义务。
通过新法规培训,引导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按照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等。引导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等。
三、工作措施
(一)组织开展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自查工作。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自查工作重点和要求全面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违法化妆品立即停止销售,及时处置风险隐患。重点监督指导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上经营的化妆品开展全面自查,督促其加强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实名登记和日常管理。
(二)组织开展新条例宣贯培训工作。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开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宣贯培训。采取课堂授课、座谈交流、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使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能够尽快学习掌握新法规关于化妆品经营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各项义务,以及违法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引导其知法守法,自觉抵制违法行为。
(三) 督促指导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落实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强指导,督促其建立并执行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等制度,对平台内化妆品经[1]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发现其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立即停止向违法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
四、工作要求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第一阶段的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查工作情况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自查工作取得实效。对未按照要求开展自查工作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将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必要时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专项行动第一阶段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并对下一阶段专项治理行动提出工作建议,填写专项行动第一阶段统计表(见附件),并于2020年12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工作中如有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