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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药监药生〔2020〕51号)
2020-07-03 10:11  点击:3498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黑药监药生〔2020〕51号
发布日期:2020-07-02
生效日期:2020-07-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知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附件:国非特化妆品备案监督检查登记表
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企业:

    为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切实做好我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以下简称国非特化妆品)备案后检查工作,省药监局决定,将国非特备案后检查方式由以往备案企业实物送检改为网上审核办理,自2020年7月6日起实行。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我省化妆品备案企业在国家药监局国非特备案系统中备案产品。

    二、检查时限

    企业产品备案后三个月内须将备案后检查的资料和产品通过网上送检。已完成产品备案和上半年因疫情延误未能及时送检的企业须尽快报送检查资料。

    三、检查内容

    (一)国非特化妆品备案监督检查登记表(见附件);

    (二)企业相应证照(营业执照、委托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取得或变更情况;

    (三)产品市售包装;

    (四)产品配方、技术要求、生产工艺简述;

    (五)产品检验报告;

    (六)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

    (七)企业过往存在缺陷项目和整改落实情况;

    (八)其他与产品相关的证明材料。

    以上第一至第六项为必须提交项。

    四、材料报送要求和方式

    备案企业须将检查内容要求的八项材料的扫描件(其中第一项国非特化妆品备案监督检查登记表须企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印章;第三项要求提交产品市售包装的四个立体面照片和最小包装的正面照片),以电子版压缩文件的方式发送至邮箱。

    邮箱:916568207@qq.com。

    五、检查结果查询

    对已发送国非特备案后检查材料电子版邮件的企业,可以在5个工作日后登录国家药监局官网(http://www.nmpa.gov.cn/WS04/CL2042/),通过“网上办事”栏目进入“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已注册企业账号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责令改正”的问题产品限期三个月内整改完毕并重新送检,否则国非特化妆品备案系统将自动冻结企业注册账号。

    联系人:王耀博,电话:18646319961

      附件:国非特化妆品备案监督检查登记表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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