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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我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停产歇业信息申报和采集工作的通知 (赣药监化〔2020〕10号)
2020-06-22 16:06  点击:2994
发布单位: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赣药监化〔2020〕10号
发布日期:2020-06-22
生效日期:2020-06-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知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樟树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内各化妆品生产企业:

    为掌握我省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动态,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风险管理,规范企业停产及停产后恢复生产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及《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等法规要求,鼓励化妆品生产企业停产歇业信息自愿向我局申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停产包括企业全面停产和部分停产(某许可项目不能正常生产的)。停产三个月(含)以上时,可以在停产15日内向我局自愿申报信息。申报内容包括停产原因,停产时库存的产品,及其批号、数量,预计开工时间等内容。按要求填写附件1。部分停产的填写附件2。化妆品生产企业位于江西省樟树市辖区的,我局在采集到停产报告信息后15日内向樟树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停产情况。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申报停产期间可以依法销售停产前的库存产品;部分停产的生产企业已有的相关库存产品,企业可以依法继续销售。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恢复生产时,须首先进行自查。自查达到《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等生产必备条件、要求后,向我局申报信息,并提交附件3或者附件4。

    四、我局接到复产申报信息后,应及时组织人员,依据《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等要求,组织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对樟树市辖区的企业,我局可以委托樟树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合格后,化妆品生产企业方可恢复生产。现场审核不合格的,企业须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

    五、我局将把化妆品生产企业自愿停产、复产情况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监管档案。未申报全面停产或部分停产企业,应持续符合《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等法规要求。对企业在停产复产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在我局官网公示。

    附件:1.化妆品生产企业自愿停产信息采集表(全面停产)

    2.化妆品生产企业自愿停产信息采集表(部分停产)

    3.化妆品生产企业复产申报表(全面复产)

    4.化妆品生产企业复产申报表(部分复产)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1

    化妆品生产企业自愿停产信息采集表(全面停产)

单位名称

 

生产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化妆品生产企业

生产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至

 

全面停产日期

自    年    月    日停产

全面停产时间

个月(预计)

最后生产的一批化妆品

产品名称

 

注册或

备案号

 

批号

 

生产日期

 

停产原因

 

停产前库存化妆品情况

(或见附页)

产品名称

规格

批号

数量(箱)

       
       
       

承诺

停产期间,本企业不生产任何化妆品。否则,自愿承

担一切法律责任。

生产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化妆品生产企业自愿停产信息采集表(部分停产)

单位名称

 

生产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化妆品生产企业

生产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至

 

停产项目

 

停产日期

自    年    月    日停产

停产时间

个月(预计)

停产原因

 

停产前该项目库存的化妆品情况(或见附页)

产品名称

规格

批号

数量(箱)

       
       
       

承诺

停产期间,本企业不生产停产项目的化妆品。否则,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生产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化妆品生产企业复产申报表(全面复产)

单位名称

 

生产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化妆品生产企业

生产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

 

申报原因

 

全面自查情况

 

承诺

本企业经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审核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后,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及《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等要求组织生产,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

生产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化妆品生产企业复产申报表(部分复产)

单位名称

 

生产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化妆品生产企业

生产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至

 

拟恢复生产的项目

及申报原因、自查情况

 

承诺

本企业经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审核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后,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及《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等要求组织生产,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

生产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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