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19-03-15
生效日期:2019-03-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知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环节监管是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为切实加强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管,进一步规范全区化妆品经营秩序,有效促进化妆品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营造安全放心的化妆品消费环境,切实保障好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和机构改革后化妆品监管体制机制调整,现就加强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管工作。化妆品监管是各级药品(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根据机构改革确定的化妆品监管职责事权,把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管列为重要工作内容、作为必须履行的工作职责,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配齐配强监管执法力量,实施化妆品经营环节网格化监管工作机制,加大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管力度,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
二、切实履行化妆品监管职责。《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第三十二条:“对化妆品经营者实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执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单位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每2年对辖区内化妆品零售者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检查结果定期逐级上报上一级化妆品监管机构”。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完成法律法规要求的检查频次;要建立健全本区域化妆品经营单位名录库(数据库),扎实开展化妆品经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填写《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表》(见附件),每半年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监管总结1次,年底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并及时报送监管信息;同时要结合化妆品专项整治、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处置等工作,加大对问题产品和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有效督促化妆品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对辖区内化妆品经营单位开展一次全面摸底调查,逐户发放《化妆品经营单位索证索票责任义务告知书》(附件2)、《化妆品经营单位购货台账》(附件3)、《化妆品经营单位销售台账》(附件4),督促化妆品经营单位按照《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国食药监保化〔2012〕9号)要求,以品种(或品牌)为单位建立化妆品经营索证索票和台账,确保产品可追溯可核查。督促化妆品经营单位按照《化妆品经营单位自查表》(附件5)对经营行为定期进行自查,有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四、实施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管工作考核。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把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管工作纳入年度对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并赋予若干分值,根据各地开展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管、落实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管各项工作部署、平时报送总结信息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同时,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制定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管飞行检查办法,对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化妆品经营单位落实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区局对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重要依据。
联系人:赵显平
联系电话:0951-6042511
邮箱:1072560238@qq.com
2.化妆品经营单位索证索票责任义务告知书
3. 化妆品经营单位购货台账
4.化妆品经营单位销售台账
5.化妆品经营单位自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