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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 第2号)
2019-01-07 15:23  点击:3003
发布单位: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2019年 第2号
发布日期:2019-01-04
生效日期:2019-01-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88号)做好本市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管理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实施,具体事项办理参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公告》(2017年第10号)等相关文件执行。详细内容参见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http://www.shfda.gov.cn/):首页>信息公开>食药监局专题专栏>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指引。
 
  二、为方便企业递交纸质备案资料,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会有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受理点,承担境内责任人用户名发放及备案纸质资料接收等相关事宜。具体受理地址及承担业务范围如下:
 
  1、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黄浦区黄陂北路55号
 
  邮编:200003
 
  电话:23118260、23118261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周五上午9:00-11:30;节假日休息
 
  2、浦东新区企业服务中心
 
  地址一:浦东新区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窗口
 
  邮编:200135
 
  电话:68542222*81071
 
  地址二:浦东新区基隆路9号底层综合服务大厅
 
  邮编:200131
 
  电话:58698202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节假日休息
 
  3、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黄浦区巨鹿路139号
 
  邮编:200020
 
  电话:63842207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节假日休息
 
  4、静安区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静安区秣陵路38号
 
  邮编:200070
 
  电话:52137855
 
  工作时间:夏令时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6:30;除夏令时外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节假日休息
 
  5、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北楼108室
 
  邮编:201199
 
  电话:64122688-103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休息
 
  6、奉贤区行政服务中心东方美谷分中心
 
  地址:奉贤区金海公路6055号18号楼3楼
 
  邮编:201400
 
  电话:67130211
 
  工作时间:10月1日至4月30日上午8:30-11:15,下午14:00-16:30;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30-11:15,下午13:00-16:30;节假日休息
 
  7、嘉定区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嘉定区嘉定区嘉戬公路118号
 
  邮编:201800
 
  电话:69989189、59992863
 
  工作时间:10月1日至4月30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休息
 
  8、金山区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金山区龙山路555号
 
  邮编:200540
 
  电话:57922248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上午11:15取号结束,下午周一至周四16:30取号结束,周五15:00取号结束;节假日休息
 
  9、松江区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西路867-871号,邮编:201600
 
  电话:67743055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1:30(11:00停止取号),下午13:00-17:00(16:00停止取号);周五上午8:30-11:30(11:00停止取号),下午13:00-17:00(15:00停止取号);节假日休息
 
  三、产品备案后,境内责任人持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备案凭证,至上海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相关手续。后续拟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口岸进口的,应在备案管理系统上补充填报进口口岸和收货人等相关信息。
 
  四、境内责任人应履行承诺,建立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追溯和质量管理,承担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化妆品的进口和经营符合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召回。
 
  特此公告。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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